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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对于本案,应如何处理?
律师分析:根据《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但是《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结合本案,周某一记耳光使庞某右耳失聪,属于殴打性质的家庭暴力,作为无过错方的庞某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以及《婚姻法解释一》 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所以,庞某的医药费100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都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但是《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本案中庞某提出赔偿请求,但未提出离婚请求,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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