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秋季香港灯饰展新展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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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资格
2.1 主办机构有及酌情权决定是否接纳参展商的参展申请。未经主办机构书面接纳经递交申请表格作出参展申请的参展商,即使已连同申请缴交或被接纳全部租金,也不表示已获主办机构授权参展。主办机构保留权利拒绝任何参展申请,毋须给予任何理由。
2.2 所有参展商是根据适用法律在香港或其本国经营业务的合法注册的公司 / 商业组织。主办机构可以要求参展商 在附上申请表格或在缴交费用时或 随时出示新的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书或其他公司 / 商业注册文件、名片及 / 或产品目录及 / 或主办机构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 / 材料,以证明参展商正在经营实质业务。除非经主办机构书面通知,否则不必递交原件,因主办机构无法将之奉还。
2.3 参展商交予主办机构的申请表格及所有其他文件与信息应真实,完整并为新的。
3. 展览摊位仅供参展商在展览会期间作拓展贸易之用。在盖建摊位以及展览会期间,参展商以主办机构满意的方式使用获配的展览摊位。假若主办机构不满意参展商使用展览摊位的方式,主办机构保留权利清除全部或部份已分配给参展商的展览摊位,毋须给予通知,所涉费用概由参展商承担。除非本细则另有规定,否则参展商不得就展览摊位的租金或任何其他已付款额提出退款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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