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拆迁赔偿争议律师
广州没有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拆迁时适用产权调换吗?
咨询电话及:(张静),咨询:甲厂与乙拆迁办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乙拆迁办拆迁甲厂的房屋后,以某特定位置、面积的所有权房屋安置甲厂。但该安置协议书中拆迁甲厂的房屋中,甲厂仅对部分被拆迁房屋享有产权,对大多数被拆迁房屋并不享有产权,仅享有承租的权利,此种情形能否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七条的规定?
律师解答:《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七条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虽然上述规定针对所有权调换形式,但是从该条规定的立法原意而言,该规定的应在于以所有权来安置被拆迁人。因此,如果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以房屋所有权来安置被拆迁人,则原则上应考虑对上述规定作扩张解释,即应考虑上述规定的适用。
从提问的情形来看,甲厂虽然只对部分被拆迁房屋面积享有产权,对多数房屋面积仅有使用权,但如果根据案涉《拆迁安置协议书》的约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约定以建成房屋的所有权对甲厂进行安置,则这种产权安置的约定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由甲厂取得安置房屋。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张律师电话及: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房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查看全部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