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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离婚律师鑫霆婚姻律师事务所越秀区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19-06-04 16:29:01 信息编号:129144333
广州天河离婚律师鑫霆婚姻律师事务所越秀区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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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离婚律师鑫霆婚姻律师事务所越秀区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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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离婚协议律师,婚前财产见证律师,天河婚约财产律师,广州同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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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38 2218 8271;咨询号:2396684142

约定财产制是夫妻通过协议确定财产的产权制度。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结婚后,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财产的权属关系可以是共同所有、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就财产关系所作的书面约定及无争议的口头约定,除规避法律的外,均为有效约定,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后,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如果签订结婚协议时虽尚未结婚,但协议订立后双方之间确立了夫妻关系,也即具备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协议形式虽为结婚协议书,使人产生附条件结婚约定的认识,但其实质内容不存在一方为得到财产就与另一方结婚或骗婚的目的。

双方于婚前订立的协议当然产生约束力,即对婚前财产的一种约定,反之如果未结婚那双方之间也就无夫妻关系,更无谓夫妻共同财产约定,那二人之间的协议等之于一纸空文。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经中国司法部和广东省批准成立以来,逐步发展成为一家管理规范和自购办公场所的中型律师事务所,是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众多客户和行业中拥有广泛的声誉! 本着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倡导制胜之道的执业理念。
我们的执业理念:用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任何意向或咨询委托,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的法律服务

可以委托本所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银行存款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型婚姻律师:积累,能为您设计多种离婚方案、优的财产处理措施,获得多财产利益和争取到孩子抚养权。

的婚姻团队:对一方出轨、重婚、转移隐匿财产及伪造债务等为您收集证据,挽回损失,同时在离婚诉讼主张对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12年

  • 供应离婚律师,供应房产律师,供应合同律师,供应劳动律师
  • 广东广州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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