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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申请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咨询律师

更新时间:2020-08-21 11:42:43 信息编号:9e1pgcqli4c69b
广州番禺申请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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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晓律师,毕业于广东法学院,系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届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监事会副监事长。刘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擅长离婚、婚姻家庭、离婚诉讼等方面的业务,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技能。在2013年,刘俊晓律师荣获广州市律师学院“学员”荣誉称号;在2014年,刘俊晓律师被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聘为监事会副监事长;在2017年我所被评为“广东省律师事务所”; 刘俊晓律师经办的案件曾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亲自审理,也被全国报刊《新快报》报道,并被《南方网》等媒体网站转载报道,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楼全层;交通路线:公交车站:正骨医院站下车即到;地铁:广州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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