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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法院婚约财产纠纷代理律师同居分手纠纷咨询

更新时间:2019-06-04 16:44:24 信息编号:a01qd1lcs7174f
广州天河法院婚约财产纠纷代理律师同居分手纠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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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法院婚约财产纠纷代理律师同居分手纠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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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财物是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是赠与合同中的赠与标的物,还是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情谊行为,对于当事人是否能够返还财产至关重要。若该财物是属于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则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如果赠与的是车、房,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想撤销赠与,要回房车比较困难。

若该财物是属于一般民间交往的情谊行为,则无需进行返还。比如男女朋友之间请客吃饭,或是互赠小礼物,属于一般意义上情谊行为,是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返还的。目前处理婚恋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定仅有《民法总则》的不当得利、《合同法》中的赠与、《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婚姻、同居、彩礼等较为简单的规定,面对复杂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略显不足。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律师邹律师,执业27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口碑。

在男女双方恋爱及谈婚论嫁过程中,双方对待财物,特别是大宗财物要保持相对审慎的态度,因为婚姻关系不但有财产性,更有人身性,与交往过程中发生的金钱债务相比,双方的感情交流还是为重要的。如果确需发生大宗财物的给付问题,则要保留好相应的证据,作为以后万一发生纠纷维权或主张财产返还的证据。

在恋爱同居期间,双方势必会发生钱物混用情况,如果当事人主张在恋爱中的转账汇款等属于借贷行为,应提供充足且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能够比较明确地证明双方存在经济纠纷,法院才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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