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生活服务网>广州公共服务/专业机构>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市黄埔区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咨.. 免费发布律师事务所信息
广告
热门浏览

广州市黄埔区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咨询律师

更新时间:2019-12-13 15:43:02 信息编号:a3q0d9uf5c36c
广州市黄埔区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咨询律师
  • 面议

  • 财产分割

分享

详情介绍

服务
法律咨询
面向地区

广州市黄埔区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咨询律师

咨询电话:(同号) 刘律师团队 刘俊晓律师,毕业于广东法学院,系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任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监事会副监事长。刘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尤其擅长离婚、婚姻等方面的业务,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刘律师办理的案子曾被全国报刊《新快报》报道过。在2013年,荣获广州市律师学院“学员”荣誉称号,在2014年,被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聘为监事会副监事长。 在2017年我所被评为“广东省律师事务所”。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层604室,交通:公交车站:正骨医院 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

相关推荐产品

留言板

  • 法律咨询财产分割
  • 价格商品详情商品参数其它
  • 提交留言即代表同意更多商家联系我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为你提供的“广州市黄埔区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咨询律师”详细介绍,包括财产分割价格、型号、图片、厂家等信息。如有需要,请拨打电话:13512797164。不是你想要的产品?点击发布采购需求,让供应商主动联系你。
“广州市黄埔区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咨询律师”信息由发布人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交易汇款需谨慎,请注意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