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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免费咨询

更新时间:2017-11-20 22:58:39 信息编号:108259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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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涉嫌故意伤害辩护律师广州刑辩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温律师:(号);Q ;
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杨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新邵县,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广州市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在本市越秀区寺右二横路36号附近与被害人孙某发生纠纷,继而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杨某用刀将被害人孙某右拇指割伤,致其右拇指末节部分缺失(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后被告人杨某逃离现场。2014年7月2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越秀区寺右二横路16号大院附近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1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孙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及能认罪、悔罪,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的相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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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简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选址位于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四层,东接珠江新城CBD,西靠越秀主城区,南临秀丽珠江水,北望体育中心黄金商圈,地理位置得天厚,办公面积近4000平米,设有整层的接待区,咖啡厅、中式贵宾室、西式贵宾室、大会议厅等商务洽谈专区,视野开阔、环境优雅,无不彰显盈科品味。律所成立以来,逐步发展成为一家管理规范和拥有良好办公场所的综合性型律师事务所,在众多客户和行业中拥有广泛的声誉!本着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倡导制胜之道的执业理念。获得了客户的充分肯定和嘉许。
律所地址: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地铁五号线:五羊邨站C出口。公交:南方报社站。)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 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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