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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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杨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新邵县,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广州市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在本市越秀区寺右二横路36号附近与被害人孙某发生纠纷,继而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杨某用刀将被害人孙某右拇指割伤,致其右拇指末节部分缺失(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后被告人杨某逃离现场。2014年7月2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越秀区寺右二横路16号大院附近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1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孙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及能认罪、悔罪,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的相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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