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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房屋是否有效?
如果购买者是善意第三人,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此买卖房屋行为是有效的,不管夫妻一方是否知晓。如果购买者不是善意第三人,即第三人其实已经知晓是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还进行房屋交易的话,此买卖房屋行为无效。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从《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可以看出: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说,凡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重要共有财产的,夫妻他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然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给他方配偶造成的损失,应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配偶一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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