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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3年5月王某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赵某的哪些主张可以得到法院应支持?
一、赵某可以要求王某予以补偿。
依据《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结合本案,王某与赵某结婚后,虽然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但赵某下岗后,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付出较多义务,有权获得补偿。
二、赵某可以要求王某予以赔偿。
依据《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结合本案,王某作为有配偶者与张某同居,属于导致离婚中的过错方,在离婚时应当对赵某进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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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所介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系盈科律师事务所华南地区总部,扎根于千年商都——广州,作为盈科国内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的地理区位优势,面向珠三角、华南地区并辐射联动港澳台和整个东南亚的法律服务市场,与北京总部及国内外分所形成人才、品牌、业务、学术、地域资源的整合与互动,利用四海盈科的全球化法律服务体系整合人才和人脉资源,吸纳本地的法律人才加盟,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致力于提供的法律服务为目标,发展盈科在华南地区的全球法律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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