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对包装的影响_ROHS_包装要求
1. 产品范围
不但有步骤地将第8 类产品( 医疗设备)和第9 类产品(监控设备)纳入RoHS 的管控体系,而且计划将未涵盖在10 大类中的其它电子电气产品作为第11 类产品纳入管控。由此,RoHS 的覆盖范围将扩展至所有电子电气产品。
2. 禁止的物质
将现行管控的六项物质及明确列为Part A 物质,物质种类及未变。但管控清单中增加7 类物质作为Part B物质(溴化阻燃剂、氯化阻燃剂、氯化增塑剂、PVC 、DEHP 、DBP 和BBP),计划在新法规生效后42 个月后在8 大类产品中进行管控。另外,将7 种物质(砷化物、铍及其化合物、、三氧化二镍、BPA、除溴化阻燃剂外的其它溴化有机物、除氯化阻燃剂和氯化增塑剂外的其它氯化有机物)
列入Annex III,计划在将来考虑,纳入管控。
3. 豁免的有效期
规定的豁免有效期为4 年,以鼓励工业界开发替代品。到期后如有必要,多再给予18 个月宽限期。
4. CE 的要求
再次重申将引入CE 标志的要求。违规产品召回欧盟加强市场监督不仅体现在法律文本的变化,还表现在具体案例中。近来,东莞两家电子公司出口的数批货物,就因为不符合欧盟RoHS 而被退运,两家企业均损失惨重。据悉,退运货物均为电源供应器,不合格项目包括“PBDE 超标”及“铅超标”。值得注意的是,这几批货物的出口地分布在德国、日本、菲律宾,并非都是直接出口到欧盟地区,而且出口产品都是零配件。从表面看,这几批货物应该不受欧盟RoHS 指令的管束,但这是企业理解上的一个误区。因为这几批零配件,终都是要装配成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RoHS 指令要求其生产商也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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