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深圳3C认证,番禺开关CC认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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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凯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的第三方检测与认证服务机构。位于番禺大石植村工业二路。
凯方公司与CQC、CEMC等建立了密切、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时与国内外质检机构建立了很好的合作关系,如中国赛宝实验室、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SMQ)、泰尔认证中心(TLC),英国BSI、KSS、德国莱茵TUV、法国BVQI、挪威DNV、瑞士SGS、美国FDA、UL、香港HKQAA、新加坡PSB.凭借丰富的行业经验,广泛的合作关系为企业顺利通过认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们期待着与你共同成长!
实施规则已经变更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规定了工厂质量能力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认证机构实施工厂检查的依据之一。
2.术语和定义
2.1认证技术负责人
属于生产者和/或生产企业内部人员,掌握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依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对认证产品变更进行确认批准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
2.2认证产品一致性(产品一致性)
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保持一致,产品一致性的具体要求由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规定。
2.3例行检验
为剔除生产过程中偶然性因素造成的不合格品,通常在生产的较终阶段,对认证产品进行的检验。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注:对于特殊产品,例行检验可以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实施抽样检验。
2.4确认检验
为验证认证产品是否持续符合认证依据标准所进行的抽样检验。
2.5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
为验证关键件的质量特性是否持续符合认证依据标准和/或技术要求所进行的定期抽样检验。
注:关键件是对产品满足认证依据标准要求起关键作用的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等的统称。
2.6功能检查
为判断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的预期功能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所进行的检查。
3.工厂质量能力要求
工厂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其质量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生产的产品应符合标准要求,并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工厂应接受并配合认证机构依据本实施规则及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所实施的各类工厂现场检查、市场检查、抽样检测。
3.1职责和资源
3.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认证要求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并在本组织管理层中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应使其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地建立、实施和保持;
(b)确保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
(c)正确使用CCC证书和标志,确保加施CCC标志产品的证书状态持续有效。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质量负责人可同时担任认证技术负责人。
3.1.2资源
工厂应配备的生产设备、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产品的需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认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并保持适宜的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的环境和设施。
对于需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外部资源,工厂应确保外部资源的持续可获得性和正确使用;工厂应保存与外部资源相关的记录,如合同协议、使用记录等。
3.2文件和记录
3.2.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有效控制。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不低于该产品的认证依据标准要求。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的主要内容,工厂应有必要的图纸、样板、关键件清单、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设计文件,并确保文件的持续有效性。
3.2.2工厂应确保文件的充分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3.2.3工厂应确保记录的清晰、完整、可追溯,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与质量相关的记录保存期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在本次检查中能够获得前次检查后的记录,且至少不低于24个月。
3.2.4工厂应识别并保存与产品认证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质量信息,如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结果、CCC证书状态信息(有效、暂停、撤销、注销等)、认证变更批准信息、监督抽样检测报告、产品质量投诉及处理结果等。
3.3采购与关键件控制
3.3.1采购控制
对于采购的关键件,工厂应识别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其技术要求,该技术要求还应确保较终产品满足认证要求。
工厂应建立、保持关键件合格生产者/生产企业名录并从中采购关键件,工厂应保存关键件采购、使用等记录,如进货单、出入库单、台帐等。
3.3.2关键件的质量控制
3.2.2.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在进货(入厂)时完成对采购关键件的技术要求进行验证和/或检验并保存相关记录。
3.3.2.2对于采购关键件的质量特性,工厂应选择适当的控制方式以确保持续满足关键件的技术要求,以及较终产品满足认证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适当的控制方式可包括:
(a)获得CCC证书或可为较终产品强制性认证承认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工厂应确保其证书状态的有效。
(b)没有获得相关证书的关键件,其定期确认检验应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
(c)工厂自身制定控制方案,其控制效果不低于3.3.2.2(a)或(b)的要求。
3.3.2.3当从经销商、贸易商采购关键件时,工厂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采购关键件的一致性并持续满足其技术要求。
对于委托分包方生产的关键部件、组件、分总成、总成、半成品等,工厂应按采购关键件进行控制,以确保所分包的产品持续满足规定要求。
对于自产的关键件,按3.4进行控制。
3.4生产过程控制
3.4.1工厂应对影响认证产品质量的工序(简称关键工序)进行识别,所识别的关键工序应符合规定要求。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关键工序的控制应确保认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品一致性;如果关键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认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3.4.2产品生产过程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工作环境满足规定要求。
3.4.3必要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进行监视、测量。
3.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以确保设备的能力持续满足生产要求。
3.4.5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及其特性进行检查、监视、测量,以确保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及产品一致性。
3.5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较终产品的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进行控制;检验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程序的内容应包括检验频次、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工厂应实施并保存相关检验记录。
对于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的检验,工厂应确保外部机构的能力满足检验要求,并保存相关能力的评价结果,如实验室认可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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