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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网认定证书
为保障广播电视播出与网络安全,维护广播电视用户合法权益,规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以下简称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对拟进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以下简称入网认定证书)。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不得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使用。认证范围如下:
(一)广播电视网络安全设备器材;
(二)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与播出设备器材;
(三)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前端设备器材;
(四)有线广播电视传输与接入设备器材;
(五)无线广播电视发射与传输设备器材;
(六)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器材;
(七)广播电视信号条件接收、用户管理等业务集成与支撑设备器材;
(八)广播电视监测监管设备器材;
(九)广播电视系统电源等设备器材;
(十)其他应当进行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
生产企业申请入网认定,应当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网认定申请书;
(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材料;
(三)产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功能介绍、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及设备外观照片、产品的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区别的说明等;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出示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实行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出示安全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检测报告;
(七)商标注册证书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入网认定证书申请流程:提交认证材料—产品测试—广电审批—审核发证。
注意: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入网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认定决定,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自作出不予认定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企业方可重新提出入网认定申请。
认证范围:
1 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编码器
2 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解码器
3 数字电视复用器
4 声频功率放大器
5 数字视频电缆
6 数字音频电缆
7 视频切换台
8 音频切换台
9 AVS+标清编码器
10 AVS+标清解码器
11 AVS+高清编码器
12 AVS+高清解码器
13 数字调音台
14 高清视频矩阵
15 标清视频矩阵
16 ASI切换矩阵
17 数字音频矩阵
18 音频响度测试设备
19 音频真峰值测试设备
20 响度和真峰值指示仪表
21 节目制播用高清晰度电视监视器
22 视频分配放大器
23 音频分配放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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