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
工商代办,公司变更,工商注册,地址变更 |
面向地区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使用证明包括哪些?
(1) 自有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他租赁(借用)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除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外,还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学校校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村)民等机构出具的明确房产权属主体、产权性质、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码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
(3)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4)租赁(借用)市场摊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租赁jun队房地产的,提供《jun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运营方书面同意材料。
(6) 经营范围中含“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或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的托管企业,提交托管协议(孵化协议)及托管(孵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文件。
(7)以住宅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还需提交业主或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以及规划、国土、卫生、环保、
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8)地址门(楼)牌号变更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门(楼)牌号变更证明》。
(9)工业企业应当进驻工业园,并由新城管委会出具入驻证明;房屋用途为工业用地/科研用地的,须经新城管委会出具入驻证明;其他非工业企业在经营范围中添加“生产”项目的,应当备注限制词(生产另设分支机构经营或另择经营场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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