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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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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书面向县安监局申请;
2.审查:申请受理的,县安监局对申请材料初核,实地核查,签署初核和核查意见;
3.审批:县安监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制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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